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产品通用名称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通用名称,便于消费者识记,避免产生误导,现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通用名称进行调整(通用名称调整前后对照表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按调整后的通用名称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注册。
二、已获得产品注册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由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直接调整其产品的通用名称并通知企业换领注册证书;在审的注册申请(含变更申请),申请人无须补正,由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在审评时予以调整。
三、已获得产品注册的生产企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完成新旧标签、说明书的更替。使用旧版标签、说明书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特此公告。
附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通用名称调整前后对照表
附件一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通用名称调整前后对照表
调 整 前 通 用 名 称 | 调 整 后 通 用 名 称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无乳糖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低乳糖配方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低乳糖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配方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 | 特殊医学用途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母乳营养补充剂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营养补充剂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全营养配方 | 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组件 | 特殊医学用途营养素组件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电解质配方 | 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增稠组件 | 特殊医学用途增稠组件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流质配方 | 特殊医学用途流质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 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XX病特定全营养配方 | 特殊医学用途XX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
附件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命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
第三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且不得与已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名称相同。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字母、图形、符号等。可同时标注英文产品名称,但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通用名称各部分内容不得分开标注。
第四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商品名称可以采用商标名称、牌号名称等,且不得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商品名或保健食品商标名相同。商标用于商品名称的应符合商品名称命名相关规定。
(一)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如“金装”“超级”“升级”“特级”“顶级”“极致”“超凡”“博士”“冠军”“天才”“特效”“全效”“全面”等;
(二)涉及预防、缓解、治疗疾病的词语,如“降糖”“减肥”“减重”“治疗”“消炎”等;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易消化”“保护肠道”“增强免疫力”“强体”“强身”等;
(四)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名门贵族”等;
(五)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第五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类别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根据产品类别,通用名称应按照如下规则命名:
(一)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
  (二)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例如: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
(三)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肥胖手术全营养配方)。
(四)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组件)。
第六条本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